政策 | 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工作正式开展
导 读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农村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农发〔2019〕1号)部署,大力发展多样性特色农业,培育壮大乡村特色产业,农村农业部决定开展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工作。
详细申报事项见下方通知全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农村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农发〔2019〕1号)部署,大力发展多样性特色农业,培育壮大乡村特色产业,我部决定开展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条件
(一)主导产业突出。专业村主导产业收入占全村农业经济总收入60%以上,从事主导产业的农户占农户总数50%以上,贫困地区可分别放宽到40%和30%以上。专业镇主导产业收入占全镇农业经济总收入30%以上,从事主导产业的农户占农户总数30%以上,贫困地区可放宽到20%以上。
(二)实现绿色发展。主导产品必须有注册商标,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环境符合生产质量安全农产品的要求。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证的专业村镇优先考虑。
(三)联农带农效果好。专业村、专业镇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高于所在镇、所在县市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以上,贫困地区可放宽到5%以上。
(四)组织化程度高。专业村镇成立农民合作社,入社农户数占专业村、专业镇从业农户数比重分别为40%和30%以上,贫困地区可分别放宽到30%和20%以上,并与专业批发市场有效对接,或与龙头企业建立产业化联合体。
认定程序
(一)遴选申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遴选符合条件的专业村镇,填写《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申报书》(见附件1)上报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时,通过“全国‘一村一品’信息调查系统”,在线填写遴选的专业村镇信息。在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遴选贫困地区的专业村镇。
(二)审核推荐。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照我部确定的各省示范村镇名额(见附件2)申报推荐。
(三)评审发布。我部将组织专家对各省推荐的示范村镇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
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协调,强化指导服务,扎实做好遴选推荐工作。
(二)及时填报信息。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于2019年7月20日前完成全省在线填报工作(网 址:http://ycyp.moa.gov.cn),并于7月30日前将拟推荐的示范村镇申报书和省级推荐文件报送至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同时发送电子版)。填写前要仔细查阅“帮助中心”有关解释文件,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三)加强宣传推介。各地要利用各种报刊杂志及新媒体宣传示范村镇的好做法,树立典型,培育品牌,营造发展乡村特色产业的良好氛围。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特色产业处
联系人:佟立涛、芮晓峰
联系电话:010-59192032,59192716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政编码:100125
电子邮箱:cystscyc@agri.gov.cn
全国“一村一品”信息调查系统技术支持
联系人:王誉瑶、刘敏
联系电话:18511072580,13581662650
附件:
1. 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申报书
2. 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名额分配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5月23日
附件1
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申报书
一、基本情况
专业村镇名称、区位、面积、人口、资源、经济、社会等方面情况。
二、产业发展现状
(一)主导产品名称、主导产业规模、主导产业从业人员数量、农民收入等。
(二)专业村镇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发展情况,与外部龙头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对接情况等。
(三)主导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及品牌建设情况(须附上品牌建设情况证明材料,即相关证书复印件或打印扫描件,不附上视为无)。
(四)专业村镇承担国家或省(区、市)有关项目情况。
(五)专业村镇所在县(市、区)支持“一村一品”发展的措施。
注:相关数据为2018年底数,以当地统计年报为准。
三、申报理由
专业村镇在资源、区位、品牌、人才等方面具有的优势,对带动当地特色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起到的示范作用。
四、审核意见
(一)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二)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附件2
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名额分配表 | |||
省份 | 名额 | 省份 | 名额 |
北 京 | 9 | 湖 北 | 18 |
天 津 | 9 | 湖 南 | 15 |
河 北 | 22 | 广 东 | 22 |
山 西 | 9 | 广 西 | 16 |
内蒙古 | 10 | 海 南 | 6 |
辽 宁 | 10 | 重 庆 | 16 |
吉 林 | 10 | 四 川 | 23 |
黑龙江 | 10 | 贵 州 | 13 |
上 海 | 4 | 云 南 | 16 |
江 苏 | 16 | 西 藏 | 6 |
浙 江 | 10 | 陕 西 | 21 |
安 徽 | 17 | 甘 肃 | 10 |
福 建 | 13 | 青 海 | 8 |
江 西 | 19 | 宁 夏 | 9 |
山 东 | 21 | 新 疆 | 12 |
河 南 | 17 | 新疆兵团 | 5 |
合计 | 422 |
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申报名额由其所在省统筹考虑。
来源 | 农村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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